宿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全面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宿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一、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全市6万多名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95%以上的残疾人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重度残疾人获得医疗救助,享受生活特别救助7.2万余人次,3000多名贫困白内障患者获免费手术。残疾人康复工作成效显著。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0~6岁抢救性康复、假肢安装、畸残儿童矫治手术,免费发放轮椅等系列康复服务项目,使6万多名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康复。埇桥区大力开展创建工作,残疾人康复示范区通过省级验收。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积极推进。全市5所特教学校在校生1000多名,埇桥区投资兴建一座7500㎡的现代化特教学校。普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明显提高。218名残疾人大学生获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萧县、埇桥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获彩票公益金资助720人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得到落实。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6所,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近3000名,全市2万多名残疾人参加了农民工技能培训、新型农民工培训,以及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市16家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600多人。实施了“万人千元就业工程”,累计投入资金190万元,扶持1900名残疾人就业。落实了残疾人扶贫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措施,扶持帮助2万多名残疾人摆脱贫困。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活跃。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分别获得金牌,组团参加全省第四届、第五届残运会,均取得较好成绩。在残疾人全国书法大赛和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活动中获多个奖项。信访维权秩序井然。各级残联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做到了有访必接,五年来累计接访2000多人次。市县(区)均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站,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做了大量工作。认真落实优待扶助残疾人有关规定,2009年、2010年发放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燃油补贴,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在城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从2009年起,各级残联开始了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累计发放残疾证10万份。基层残疾人组织健全。全市90%的乡镇(办事处)配备专职残联理事长,113个乡镇(办事处)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94个社区、1226个村落实了残疾人助理员。基本实现了“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目标。萧县、埇桥区、泗县在政府的支持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得到落实。“十一五”期间我们还先后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为规划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成为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建设者和享有者,涌现出像侯春晓、刘晓川、陈书存等一批享誉省内外的残疾人自强模范。
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残疾人工作亟待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儿童在接受特殊教育、抢救性康复方面仍面临突出的矛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残疾人服务能力较弱,缺少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和载体。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宿富民”发展大局,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快事业发展为主题,以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为主攻点,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社会环境、维权服务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民生工程,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形成各职能部门积极主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残疾人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共享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确保残疾人公正、公平享有各项社会公民权利和普惠、特惠政策,有力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统筹发展、分类指导。统筹区域发展,进行分类指导,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着力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政策、资源倾斜。统筹残疾人事业结构发展,促进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保障、特殊教育、特殊艺术、体育等协调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推进、广泛参与。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涉残法律法规全面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
三、“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完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2.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缴保险费政策。
3.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残疾人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在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药费补贴项目。
4.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确保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解决。逐步实现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居住安全。
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6.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7.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建立健全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等服务。
2.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扶持一批市、县级康复机构成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制定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市、县(区)公立医院的眼科、精神科建设。鼓励和扶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
3.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肢体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帮助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开展“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创建工作,白内障手术复明2.8万例,对贫困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少于0.4万例。
4.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市、县(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组织供应2.5万件辅助器具。
5.实施康复人才培养计划,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体系。
(三)教育。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加强残疾人教育体系建设,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6.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结合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计划,加强特教学校和特教班建设,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每个县(区)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建有一所特教学校。要加大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7.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鼓励支持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和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工作者比例。
8.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学费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9.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
(四)就业。
1.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2.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0.5万。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完善“万名残疾人就业工程”扶持措施,培育创业典型,扶持就业基地建设。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3.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4.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落实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
5.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6.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及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做好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信息的收集、发布,以及就业推介等就业服务工作。
7.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扶贫。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扶持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劳动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2.加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资金的到户率和扶贫效益,加大对贫困残疾人中能人大户以及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开展产业化扶贫,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
3.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小城镇建设中,同等条件下,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实现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居住安全。
4.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六)托养。
1.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2.建立健全以市、县(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残疾人托养服务骨干示范机构。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加快推行向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制度。
(七)文化。
1.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祥、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农家书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倡导相关企业对残疾人家庭使用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给予优惠。
2.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扶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扶持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发行。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
3.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县级以上残联要定期举办文化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
4.制定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奖励办法。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八)体育。
1.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
2.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建设一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重视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梯次培训,保护扶持发展我市残疾人体育优势项目。
(九)无障碍环境。
1.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依法开展无障碍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县城的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基本实现出行无障碍。
2.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广泛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实现无障碍达标。
3.将信息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1.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规,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4.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市、县(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5.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县级以上残联要设立信访科室,安排残疾人信访专项经费,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十一)残疾预防。
1.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低视力、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落实国家有关残疾预防的法律法规。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把办证关,提高办证质量。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实现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
4.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市级残联争取配备一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级残联至少配备一名残疾人干部。条件具备的残联理事长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
6.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市、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我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8.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发现、培育自强典型。积极做好全市自强模范、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表彰工作。
(十三)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成立各级残联信息中心,加强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以社会化服务方式建设和维护残联信息化工程。
2.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福利、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县级残联要加快建设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所有县(区)2012年底前必须实现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十四)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
1.建立市、县(区)统计监测工作机制。严格按照中国残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标准,加强基层业务台帐工作,推行统计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季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我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残联系统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2.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公民权利、人道主义思想等基础性研究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劳动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监管、无障碍等方面政策研究。
(十五)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1.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通过专栏、专题等形式,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公益广告中要有一定比例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各地广播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栏目。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2.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残疾人慈善事业捐赠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授予捐赠者荣誉称号,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等残疾人慈善项目。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慈善项目。
四、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宿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县、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执行评估指标,逐年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开展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纲要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一、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全市6万多名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95%以上的残疾人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重度残疾人获得医疗救助,享受生活特别救助7.2万余人次,3000多名贫困白内障患者获免费手术。残疾人康复工作成效显著。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0~6岁抢救性康复、假肢安装、畸残儿童矫治手术,免费发放轮椅等系列康复服务项目,使6万多名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康复。埇桥区大力开展创建工作,残疾人康复示范区通过省级验收。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积极推进。全市5所特教学校在校生1000多名,埇桥区投资兴建一座7500㎡的现代化特教学校。普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明显提高。218名残疾人大学生获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萧县、埇桥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获彩票公益金资助720人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得到落实。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6所,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近3000名,全市2万多名残疾人参加了农民工技能培训、新型农民工培训,以及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市16家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600多人。实施了“万人千元就业工程”,累计投入资金190万元,扶持1900名残疾人就业。落实了残疾人扶贫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措施,扶持帮助2万多名残疾人摆脱贫困。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活跃。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分别获得金牌,组团参加全省第四届、第五届残运会,均取得较好成绩。在残疾人全国书法大赛和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活动中获多个奖项。信访维权秩序井然。各级残联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做到了有访必接,五年来累计接访2000多人次。市县(区)均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站,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做了大量工作。认真落实优待扶助残疾人有关规定,2009年、2010年发放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燃油补贴,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在城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从2009年起,各级残联开始了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累计发放残疾证10万份。基层残疾人组织健全。全市90%的乡镇(办事处)配备专职残联理事长,113个乡镇(办事处)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94个社区、1226个村落实了残疾人助理员。基本实现了“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目标。萧县、埇桥区、泗县在政府的支持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得到落实。“十一五”期间我们还先后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为规划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成为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建设者和享有者,涌现出像侯春晓、刘晓川、陈书存等一批享誉省内外的残疾人自强模范。
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残疾人工作亟待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儿童在接受特殊教育、抢救性康复方面仍面临突出的矛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残疾人服务能力较弱,缺少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和载体。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宿富民”发展大局,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快事业发展为主题,以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为主攻点,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社会环境、维权服务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民生工程,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形成各职能部门积极主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残疾人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共享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确保残疾人公正、公平享有各项社会公民权利和普惠、特惠政策,有力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统筹发展、分类指导。统筹区域发展,进行分类指导,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着力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政策、资源倾斜。统筹残疾人事业结构发展,促进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保障、特殊教育、特殊艺术、体育等协调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推进、广泛参与。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涉残法律法规全面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
三、“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完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2.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缴保险费政策。
3.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残疾人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在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药费补贴项目。
4.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确保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解决。逐步实现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居住安全。
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6.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7.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建立健全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等服务。
2.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扶持一批市、县级康复机构成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制定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市、县(区)公立医院的眼科、精神科建设。鼓励和扶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
3.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肢体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帮助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开展“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创建工作,白内障手术复明2.8万例,对贫困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少于0.4万例。
4.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市、县(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组织供应2.5万件辅助器具。
5.实施康复人才培养计划,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体系。
(三)教育。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加强残疾人教育体系建设,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6.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结合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计划,加强特教学校和特教班建设,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每个县(区)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建有一所特教学校。要加大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7.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鼓励支持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和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工作者比例。
8.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学费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9.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
(四)就业。
1.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2.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0.5万。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完善“万名残疾人就业工程”扶持措施,培育创业典型,扶持就业基地建设。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3.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4.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落实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
5.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6.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及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做好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信息的收集、发布,以及就业推介等就业服务工作。
7.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扶贫。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扶持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劳动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2.加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资金的到户率和扶贫效益,加大对贫困残疾人中能人大户以及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开展产业化扶贫,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
3.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小城镇建设中,同等条件下,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实现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居住安全。
4.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六)托养。
1.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2.建立健全以市、县(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残疾人托养服务骨干示范机构。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加快推行向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制度。
(七)文化。
1.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祥、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农家书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倡导相关企业对残疾人家庭使用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给予优惠。
2.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扶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扶持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发行。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
3.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县级以上残联要定期举办文化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
4.制定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奖励办法。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八)体育。
1.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
2.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建设一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重视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梯次培训,保护扶持发展我市残疾人体育优势项目。
(九)无障碍环境。
1.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依法开展无障碍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县城的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基本实现出行无障碍。
2.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广泛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实现无障碍达标。
3.将信息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1.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规,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4.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市、县(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5.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县级以上残联要设立信访科室,安排残疾人信访专项经费,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十一)残疾预防。
1.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低视力、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落实国家有关残疾预防的法律法规。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把办证关,提高办证质量。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实现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
4.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市级残联争取配备一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级残联至少配备一名残疾人干部。条件具备的残联理事长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
6.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市、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我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8.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发现、培育自强典型。积极做好全市自强模范、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表彰工作。
(十三)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成立各级残联信息中心,加强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以社会化服务方式建设和维护残联信息化工程。
2.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福利、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县级残联要加快建设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所有县(区)2012年底前必须实现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十四)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
1.建立市、县(区)统计监测工作机制。严格按照中国残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标准,加强基层业务台帐工作,推行统计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季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我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残联系统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2.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公民权利、人道主义思想等基础性研究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劳动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监管、无障碍等方面政策研究。
(十五)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1.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通过专栏、专题等形式,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公益广告中要有一定比例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各地广播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栏目。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2.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残疾人慈善事业捐赠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授予捐赠者荣誉称号,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等残疾人慈善项目。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慈善项目。
四、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宿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县、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执行评估指标,逐年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开展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纲要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专栏一:“十二五”六项主要助残保障建设
1.完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2.通过实施白内障患者手术复明、精神病综合防治康复、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重点康复工程,帮助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3.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为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提供资助。
4.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使用技术培训;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5.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补助。
6.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建立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建设一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专栏二:“十二五”七项主要服务能力建设
1.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对市、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和扩建给予适当补助。
2. 加强市、县二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扶持市、县级康复机构成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鼓励和扶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
3. 加强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市、县(区)都应设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4. 加快推进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
5. 建立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民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6.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
7. 成立各级残联信息中心,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信息年度采集工作,建设好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