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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11/10  作者:办公室  阅读:   字体【
灵残字〔2015〕57号
 
关于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残联:
根据省市残联关于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特作通知如下:
一、“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需由监护人陪同,带相关医学证明和身份证(二代)原件到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院)鉴定残疾等级,后将等级鉴定表交县残联办证中心办理残疾人证。
二、“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需由本人带身份证(二代)原件和近期二寸彩照四张,到宿州市立医院鉴定残疾等级,后将鉴定表交县残联办证中心办理残疾人证。
三、“视力”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由监护人陪同到县残联办证中心初审填表,到县人民医院眼科鉴定办理。
四、“肢体”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陪同,持二代身份证直接到县残联鉴定办理。   强直性疾病和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导致残疾人,需提供X光片资料(含姓名和日期)及医学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专科医院),并加盖医院公章,方可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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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年十一月九日